2007年2月6日 星期二

2007第五屆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

壹、主旨

國家電影資料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推動台灣動畫文化,提昇國內動畫影像創作之內涵與水準,鼓勵國人進行動畫影像藝術創作,特於台灣國際動畫影展中設立「台灣動畫獎」競賽單元。

貳、參展資格

凡報名參加2007年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之競賽單元者,須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參賽作品之創作者須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(二)參賽作品在2005年1月1日之後完成,且未曾參加歷屆台灣國際動畫影展之競賽。
(三)參賽作品具有50%以上之動畫製作內容者。

參、 參展條件

(一)已在市面上流通之作品,不得報名參賽。
(二)參賽作品一律以DVD NTSC之規格投件參加評審,且須於標籤上註明作品之原始製作媒材、作品名稱、作品長度,一張DVD可包含一部以上之作品。
(三)參賽作品所使用之音樂、劇本、人物等係使用他人著作者,均需繳交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。
(四)參賽作品若曾於其他影展參賽及得獎者,應於報名表中詳細填寫。
(五)參賽作品數量不限,且無須繳交報名費。
(六)一部作品須填寫一張報名表。
(七)報名表必須詳細填寫完整,並隨表附上充分的作品資料,包括兩張劇照(照片規格需求為350dpi、20×20cm、JPG檔)、劇情大綱、DM、參展者照片、簡介、作品年表等之電子檔,以利作業。本競賽採網路線上報名,報名截止日期為2007年5月15日(週二),請填寫完整報名表後E-mail至:tiaf.adm@mail.ctfa.org.tw (郵件主旨請統一格式為「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競賽報名表 – 您的作品名稱」),另請將報名表電子檔及照片等檔案與投件之參賽作品,共同燒錄於DVD中,並印出報名表紙本簽名蓋章,至遲於5月21日(週一)前,一併寄達本館。
(八)經通知初選入圍之參賽者,應於14日內提供品質良好之參賽作品原始媒材拷貝(如以16mm或35mm影片製作,應提供16mm或35mm之電影拷貝;如為DV或數位製作之作品,應提供Digital Betacam或Betacam之影帶),給本館於影展中(含巡迴展出)放映使用;如為電影拷貝,不得使用磁帶音軌系統;如為Betacam影帶,須至少有30秒鐘之color-bar訊號,與5秒鐘之黑畫面,作為起始畫面。
(九)參賽者應同意選片用 之DVD留存本館,作為會員觀摩研究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用。
(十)為避免語言問題造成外籍評審委員評審上之困難,參賽作品應加印英文字幕,並附英文對白本,違反者,不予評審。


肆、評選

(一)評審團之組成:由本館遴聘產、官、學界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。
(二)評分項目: 依據整體表現及分項特色,包括:創意、角色設計、場景設計、動畫製作、聲音創作、聲音演出等進行評選。

伍、評審流程

(一)資格審查:由本館於收件後,書面審查參賽者資格與參賽作品是否符合參展條件,以及審查各項參賽應備資料是否齊全。
(二)初選: 由評審依據評分項目進行評審,選出30至40名之入圍作品進入決選。
(三)決選:
(1)由決選評審委員討論後決定各獎項得獎名單,得獎名單應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議產生。
(2)評審委員得視參賽作品水準決定各獎項是否「從缺」或「增加獎項或名額」,並得視需要調整獎金額數,但獎金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整。

陸、選片結果之公佈時間

(一)初選結果之入圍名單,由本館擇期(預定6月中)公佈。
(二)決選之獲獎名單,由本館於影展閉幕暨頒獎典禮中(預定10月上旬)揭曉,並頒發獎金及獎座。

柒、擬頒獎項

(一)獎項
(1) TIAF大獎
(2) 台灣動畫金獎
(3) 科技藝術金獎
(4) 美術創意金獎
(5) 幽默原創金獎
(6) 學生動畫金獎
(7) 評審團特別獎
(二) 獎金總額:共新台幣一百萬元整

捌、入圍作品及得獎作品之授權

(一) 入圍作品之參賽者,應授權本館無償使用部分影像內容(最多60秒鐘),及提供作品相關資料,作為影展宣傳之用。
(二) 入圍作品之參賽者,應授權本館於影展期間及巡迴展中放映。
(二)得獎作品之參賽者,應同意其參展拷貝留存本館典藏(如為影片拷貝,另由本館支付沖印費用)。

玖、聯絡方式

參展作品及資料請寄至以下地址:
國家電影資料館 100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7號4樓
(請註明第五屆台灣國際動畫影展台灣獎競賽參賽作品)

聯絡電話:(02)23924243 分機 21
傳真:(02)23926359
E-mail:tiaf.adm@mail.ctfa.org.tw
官方網站:www.ctfa.org.tw/tiaf

拾、其他應注意事項

(一)參賽作品如經發現涉及抄襲、侵犯智財權或違反本簡章各項規定者,本館得取消其得獎資格,追回獎金與獎座,並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。
(二) 參賽作品請保留原始檔備查。
(三)凡參賽者完成報名手續後,即視為認同本簡章各項規定,若有未盡事宜,由本館解釋並公佈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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